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发文拒绝增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更进一步具体了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和规范管理等问题。目前我国保险费收益有很大部分是通过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构建的。但由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归属于保险公司员工,现实中屡屡有再次发生管理和理解恐慌的现象。
保监会此次印发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报》特别强调,要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拒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任用并未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召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说明中应该具体解释召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召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该与公司员工聘用活动分离展开。《通报》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该更进一步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约管理制度。比如,不应在个人保险代理合约明显方位指明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证实;个人保险代理合约应该明确规定合约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还包括合约议定、合约更改、合约期限、委托许可范围、手续费(佣金)缴纳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约中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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